宝安区人资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补贴措施实施细则》2020
信息来源: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27
为认真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 号), 支持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第七条“加强用工保障服务”。
(二)政策内容
在一级响应期间,对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返深复工,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三)补贴对象
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下简称一级响应)之前,企业在宝安区注册并缴交社保;一级响应期间复工,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返深及复工的湖北籍员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用工企业。
(四)补贴标准
一级响应期间(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一级响应截止)复工,并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返深复工的湖北籍员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用工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工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用工企业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企业湖北籍未复工员工名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
3、企业湖北籍未复工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复工证明材料(一级响应期至2月20日前复工,提供经街道或区指挥部复工组审核批准复工的备案表;2月21日至2月24日9时前复工的,提供“企业疫情防控信息系统”报送情况到所在街道安监部门开具的已复工证明。(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一级响应期间企业每月缴交湖北籍未复工员工社保清单(一级响应结束一个月后网上打印社保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6、一级响应期间,湖北籍员工未复工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每月全体员工考勤记录(标注未返回湖北籍人员),并附加返深车票、火车票、飞机票,或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证明等材料,附加的材料提供以上其中一项;2、未返深复工湖北籍员工行程说明。(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3)
7、一级响应期间企业发放湖北籍未复工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及企业未返深湖北籍人员应付工资发放台账(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申报补贴的企业主体在购买社保及实际用工上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9、企业银行基本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程序
1、现场受理初核:申请人到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申请材料,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当场进行材料初核。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后台复核: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初核通过的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1)通过复工复产证明材料,复核企业复工情况;
(2)复核企业对申报的未复工湖北籍员工,一级响应期间购买社保情况;
(3)通过湖北籍员工未复工证明材料,复核湖北籍员工未复工情况。
(4)通过工资清单,复核一级响应期间,企业对湖北籍员工发放工资情况,并复核补贴金额。
3、审核:复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征求合法经营意见:审核通过的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企业名单,书面向区相关部门征求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要在街道网页或区人力资源局网页、以及街道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补贴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6、支付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七)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
1、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2、自有效受理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补贴,并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主体上届定为自然人,在企业常见分类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本细则项目受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公告。
4、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9999582、29999580。
二、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第一条“支持防疫物资生产”。
(二)政策内容
对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复工复产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照员工节假日加班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对象
对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复工复产,在宝安区注册并缴交社保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区工信局负责提供)。
(四)补贴标准
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按照员工节假日加班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复工复产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4);
2、2020年1月、2月企业员工缴交社保记录(一级响应结束一个月后网上打印社保清单,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临时招聘人员,可提交有当事人签字的劳动合同);
3、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企业员工加班考勤记录表(列明员工加班时间,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已发放员工加班工资的银行转帐记录(如没有转帐记录,提交有企业盖章和员工签名的考勤记录,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20年1月、2月企业员工工资表(列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复工证明材料(提供区工信局或所在街道(经科部门或安监部门)开具的企业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已复工证明。(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银行基本帐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程序
1、现场受理:申请人到区人力资源局受理部门窗口提交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局受理部门窗口当场进行材料完整性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后台初核及复核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受理部门窗口将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申请材料移交区人力资源局有关部门负责核查。区人力资源局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初核及复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区工信局提供名单)。
(2)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企业是否复工(区工信局或所在街道办提供证明)。
(3)员工是否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员工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加班时数。
(5)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
(6)核定企业发放的员工加班费总额,按文件规定,政府补贴企业加班费的50%。
3、征求合法经营意见:审核通过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名单,区人力资源局书面向区相关部门征求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在区人力资源局网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补贴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5、支付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局有关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局内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并按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七)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
1、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2、自有效受理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标准工时制)
1、2020年1月24日(除夕)(休息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即,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时数×200%。
2、2020年1月25日至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即,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时数×300%。
3、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休息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即,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时数×200%。
(九)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综合计算工时制)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所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内: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十)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补贴,并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主体上届定为自然人,在企业常见分类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本细则项目受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公告。
4、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9999582、29999580。
三、宝安区疫情防护专车接送员工返岗复工车费补贴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第七条“加强用工保障服务”。
(二)政策内容
搭建企业用工对接平台,加强和外地劳动部门对接,支持企业以“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深,对企业使用专车从疫情相对平稳地区接送、招聘员工返岗的,按省内 1000 元/车次、省外 3000 元/车次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补贴对象
宝安区内合法注册企业。
(四)补贴标准
根据省内外区域划分,企业安排车辆赴广东省内区域接送员工返岗复工的补贴1000元/车次,赴广东省外区域的补贴3000元/车次。
(五)返程员工条件
1、企业必须在返程前将《来深人员告知书》(附件5)发放至员工手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告知书相关规定;
2、返程员工需提前签订《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附件6),满足所有承诺的条件方可回深。此承诺书由企业自行留档备查。
(六)接送满足条件
1、接送车辆须为专车接送,只接送本企业员工;
2、接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做好防护措施,车辆做好卫生消杀,员工上车前测量体温、发放口罩,配备酒精等消毒用品,满足间隔标准等。
(七)申请方式
1、提前报备
疫情期间,企业拟专车定点接员工到岗的,须于车辆出发前1天向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邮箱(bajyfw@baoan.gov.cn)报备。咨询电话27666632。
2、事后补贴
企业须在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携带申请资料到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福海街道荔园路与永和路交汇处)一楼窗口办理。为提高办理效率,企业在疫情期间安排多车次的,仅须一次性提交申请。
(八)申请材料
1、提前报备资料
《宝安区疫情防护专车接送员工返岗用车备案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7)。
2、事后申请材料
(1)《宝安区疫情防护专车接送员工返岗复工车费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疫情防护专车接送员工赴宝安区返岗复工人员明细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9)
(4)企业购买包车服务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正规包车费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车次返程全体员工与接送车辆合照(车牌号须显示清楚)2张。
(九)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将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录入我市信用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主体上届定为自然人,在企业常见分类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本细则项目受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公告。
4、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
四、宝安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第七条“加强用工保障服务”。
(二)政策内容
推广线上招聘、远程面试,做好劳动力储备。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三)补贴对象
在疫情期间,积极协助企业招聘到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发布的“宝安区2020春风行动网络招聘”岗位员工的宝安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四)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合法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2、招聘员工期间仅限于2020年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各企业新招聘的员工。新招员工2020年2月之前未在该企业缴纳过社保;
3、协助招聘范围为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宝安区2020春风行动网络招聘”所发布的企业及岗位;
4、招聘员工需服务不少于3个月。用工形式为合同工的,到岗员工需由该企业缴纳不少于3个月社保。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的,实际服务期不少于3个月。
5、由政府财政出资购买服务解决“宝安区2020春风行动网络招聘”中岗位需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可申请该项补贴。
(五)补贴标准
1、用工形式为合同工的,按400元每人给予招聘补贴;
2、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的,按100元每人给予招聘补贴;
3、每家人力资源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协助企业招聘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0);
2.《宝安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协助企业招聘到岗人员名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1);
3.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属于劳务派遣业务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支付中介费或派遣费的银行转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开具的收费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受理方式
申请机构携带申请资料到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福海街道荔园路和永和路交汇处)一楼窗口办理。咨询电话:29978333。
(八)受理期限
自该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5个月内。
(九)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机构对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由机构法人亲笔签名并加具申请单位公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扫描提交电子文档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受理邮箱(bajyfw@baoan.gov.cn)。
2、受理。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发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提示申报机构补齐或通知不予受理。初审合格予以受理。
3、审核。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向申请机构说明要求补充、修订的材料或通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4、公示。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拟补贴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应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
6、拨付。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将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录入我市信用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主体上届定为自然人,在企业常见分类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本细则项目受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公告。
4、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
附件下载:
附件1:宝安区用工企业湖北籍员工未返深复工工资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8:宝安区疫情防护专车接送员工返岗复工车费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9:疫情防护专车接送员工赴宝安区返岗复工人员明细表.docx
附件10:宝安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协助企业招聘补贴申请表(样表).docx
附件11:宝安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协助企业招聘到岗人员名单(样表).docx